工人最多休3天病假無需病假條 

該立法規定,雇主仍有權要求提供合理證據,證明某人有權休病假,如自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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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政府通過修訂《就業標準法》,安省工人將不再需要提供病假證明即可休三天的病假。 

這項名為《為工人工作五項法案/ Working for Workers Five Act 》的法案規定,雇主仍然有權要求提供合理的證據證明一個人有權享受病假,例如自我證明,但他們不得要求醫生出具的病假條。 

「醫生每周花費多達 19 個小時填寫病假條等文書工作,而不是照顧病人,」勞工廳長大衛·皮奇尼 (David Piccini) 的新聞秘書蜜雪兒·菲格雷多 (Michel Figueredo) 說。 「今天,我們將患者放在文書工作之上來改變這一點。」 

大多數安省雇員每年有權享受三天的病假,但不再需要提供病假條。 

該法案獲得一致通過,還對公開發佈的招聘資訊提出了某些要求,更新了工作場所騷擾和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定義,包括虛擬通信,並對建築商和雇主維護洗手間設施提出了要求。 

加拿大醫學協會發佈了一份報告和新聞稿,呼籲更多省份出台類似的立法。 它表示,工作場所政策要求人們為因普通感冒或胃流感等短期疾病而缺勤時提供病假條,這導致了醫生的過度勞累,並堵塞了急診科,導致出現醫療緊急情況的人等待時間更長。 

它補充說,要求工人因缺勤幾天而提供病假條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他們的癥狀通常在他們能夠去看家庭醫生時就已經解決。 

多倫多大學泰默蒂醫學院助理教授霍華德·塞登 (Howard Seiden)醫生指出,由於負擔和長時間的等待才能獲得病假條,人們通常無論如何都要去上班,這可能導致病毒感染的傳播。 

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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