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Definitions)

主管的能力(Competent Person)
安省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25条规定了雇主的职责(Duties of Employers),其中的第25.2(C)条 要求必须指派有能力的人担任主管(when appointing a supervisor, appoint a competent person)。
安全法规定,主管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能力:
一,受过培训,具备知识和经验,能够组织工作和评估工作成绩;
二,熟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和与工作有关的相关规定;
三,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所有影响健康和安全的潜在和实际风险。

雇主(Employers)
雇主指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人,或承包工作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人的个人。雇主还包括承接工作、提供服务的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或者从雇主、建筑商、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处承接工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主管(Supervisor)
安全法对主管的定义比较广泛,很多情况下在雇主看来不属于主管的职务都符合安全法规定的主管的定义。 主管的定义: 对一个工作场所有负责的权力或者对一个工人有指挥的权力的个人。

工人(Worker)
2015年版的安全法扩大了工人的定义,将一些以培训技能、增长经验为目的的受训人员也纳入工人的范畴。
工人的定义:
一,为了金钱目的进行工作和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高级中学管理委员会为提高学生经验而授权的工作经验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不为金钱目的进行工作和提供服务的该校学生;
三,大专院校、技术学校批准的各种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不为金钱目的进行工作和提供服务的个人;
四,某个个人为某个雇主处接受培训,但根据雇佣标准法第1(2)条的规定,前者不属于后者的雇员;
五,其他情况下,不以金钱为目的而为某个雇主工作和提供服务的个人。 工人的定义不包括在惩教机构或类似场所从事以改造为目的的工作的人员。

健康与安全代表(Health & Safety Representative)

安全法第8(1)条规定,工作场所的工人数量如果超过5个,就必须从工人中选出至少一名健康与安全代表。

安全法第8(5)条规定,健康与安全代表必须由没有管理职责并将被其代表的工人选出,或由代表工人的工会选出。 健康与安全代表的职责:

安全法第8(6)条规定,健康与安全代表必须至少每月一次或每年一次对工作环境进行健康与安全检查。 健康与安全代表的权力:

安全法第8(9)条规定,雇主、建筑商和其他工人必须向健康与安全代表提供信息和协助以使后者能够完成健康与安全检查。

安全法第8(10)条规定,健康与安全代表有权发现对工人健康与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并向雇主、工人或代表工人的工会提出建议或报告。

安全法第8(11)(a)条规定,出于健康与安全的原因,健康与安全代表有权向雇主或建筑商索取关于任何设备、机器、装置、物品、原材料、生物、化学和物理制剂的测试信息。

安全法第8(11)(b)条规定,在进行第8(11)(a)条涉及的测试时,健康与安全代表如果认为他/她的参与可以确保测试过程和结果有效,他/她有权提出咨询意见,并从一开始就参与测试。

安全法第8(11)(c)条规定,健康与安全代表有权向雇主或建筑商索取下列信息:
(i) 如何识别材料、流程和设备中的潜在和实际风险;
(ii) 建筑商或者雇主了解的其他行业的健康安全经验、实践和标准。

安全法第8(12)条规定,雇主或建筑商对于健康与安全代表的建议,必须在21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安全法第8(13)条规定,雇主或建筑商如果同意健康与安全代表的建议,必须在答复中附上实施建议的时间表。如果不同意健康与安全代表的建议,必须在答复中说明原因。

安全法第8(14)条规定,一旦工作场所由于任何原因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健康与安全代表有权检查事故现场,和任何机器、装置和物品,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劳工厅代表。

安全法第8(15)条规定,健康与安全代表在检查工作环境和事故现场时,所使用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并获得报酬。

– Bill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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